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路**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7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奥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路**厂路口以南**号门前路段附近时,被路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吴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20.25mg/100ml(乙醇/血)。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一景
检察官助理:陈伟达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13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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