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31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在云南**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花园**幢**单元**室,现住址:昆明市**路**花园小区**栋**号。2018年6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相关诉讼权利,2019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8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酒吧饮酒。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云******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途经**路,行驶至昆明市**路奥迪4S店门前,其所驾车与唐某(男,39岁)驾驶的云******号“长安”牌小型面包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吴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74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云
2019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08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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