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经开检一部刑诉〔2020〕82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号,现住杭州市余杭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20年4月29日将案件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浙******号重型厢式货车,在杭州钱塘新区14号大街与津东路路口南侧倒车时,与停放在路口北侧的余某某的浙******号小客车发生碰撞,致该车尾部及挡风玻璃损坏,余某某报警并取走吴某某车辆钥匙,吴某某因上厕所离开现场,后经至现场处理的民警电话联系后返回而被查获,其间吴某某无饮食活动。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被告人吴某某酒精含量达189mg/100ml;后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4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经认定,吴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情况说明、现场酒精呼气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现场执法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倩倩

                                2020年722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数字卷宗;

3.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