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部一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吴某某,别名“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406197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地和住所地均为山亭区**镇**村**号。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19时许,吴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在**镇**庄社区疫情防控劝返点和社区疫情防控人员发生纠纷。经鉴定,吴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证言,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检验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
被告人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宣东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亭区**镇**村**号,联系方式1586621****。
2、本案侦查卷宗贰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