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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46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31988********,汉族,大专文化,南京**动物园管理处员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栖霞区**路**号**城**苑**幢**单元**室。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9月14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与朋友王某某等5人在南京白金汉爵大酒店吃饭喝酒,席间吴某某喝了三两白酒,于23时左右结束。吴某某的车辆停在酒店的停车场,吴某某因喝酒不能开车,就在自己的车上睡觉,直到次日凌晨4时许,吴某某认为自己已经清醒,遂驾驶苏A3****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栖霞区纬地路经天路路口,在等红绿灯时在车上睡着了,被路人报警,民警到现场将其查获,后被民警带至医院抽血。经鉴定:送检的吴某某血样呈乙醇阳性,乙醇含量130.0mg/100ml血。

案发后,吴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建波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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