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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1〕6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住吉林省榆树市**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榆树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5日对其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榆树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3日对其取保候审,由榆树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4日20时03分,被告人吴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号牌为吉A*****的小型轿车沿榆树市工农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工农大街与华昌路交汇处南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吴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19.42毫克/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雪鹏

检察官助理:周良宇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 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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