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豫H1****号小型汽车,沿S104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武陟县三阳乡付村北地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检验结果:133.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惠敏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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