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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19〕11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豫H1****号小型汽车,沿S104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武陟县三阳乡付村北地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检验结果:133.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惠敏

2019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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