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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二部刑诉〔2020〕Z43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0时10分左右,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D20****号牌的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仙新村乡道时,碰撞到被害人林某甲驾驶的无牌三轮摩托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林某甲受伤。

经检验,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8mg/100ml。  

经法医鉴定,林某甲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案后,被害人林某甲报警,被告人吴某某叫其家属将被害人林某甲送医院治疗,并在场等待民警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随案移交物品清单,公安机关

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相关证实材料等;

2被害人林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 (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被告人吴某某在发生事故后积极救治伤者,在知道被害人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有投案自首情节。被告人吴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林洪

                                  2020年7月13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

3.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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