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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201966********,汉族,大专文化,东台市许河镇**站司称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住许河镇****号。告人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持C1E证驾驶牌号为苏J****8的小型轿车,沿东台市许河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与**路交叉路口南侧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检测,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10mg/100ml,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1mg/100ml。

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吴某某人口基本信息表、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丁某甲、丁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速裁程序适用。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于道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军

检察官助理:周玲玲

2020年6月3日

                                      (院印)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许河镇**路**号的住所;(130****5099)

2.案卷材料二册,补充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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