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四部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83********,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系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本市汇龙镇**华府**号楼**室。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10月5日晚,与他人在本市汇龙镇申港城"品宴酒楼" 饮酒后步行返回申港公寓,随后吴驾驶沪C H****号小型轿车出发,沿申港公寓南门前道路向西,经果园路向南行驶至人民路后左转向东。当晚8时39分许,吴驾车沿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汇龙镇人民路滨江大道路口西侧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9.8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石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4.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醉驾行驶路线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兴昌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