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1〕4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69********,汉族,小学文化,钢筋工,户籍地淮安市淮阴区********号,租住于淮安市淮阴区**街道**民房。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21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苏H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系挪用车牌,已注销),行驶至淮安市淮阴区承德北路盐河桥下盐运东路上时,被巡逻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8mg/100ml,属醉酒驾驶。

归案后,被告人吴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的物证(照片);

2.驾驶证查询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2020]189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提供的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1个月15日,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伟

202125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