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1〕4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69********,汉族,小学文化,钢筋工,户籍地淮安市淮阴区**镇**村**组**号,租住于淮安市淮阴区**街道**民房。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苏H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系挪用车牌,已注销),行驶至淮安市淮阴区承德北路盐河桥下盐运东路上时,被巡逻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8mg/100ml,属醉酒驾驶。
归案后,被告人吴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的物证(照片);
2.驾驶证查询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2020]189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提供的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1个月15日,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伟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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