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7********,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21时15 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苏G1****号小型轿车,当其沿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204 国道交叉路口左转弯进入204 国道东侧辅路时,将前方步行的被害人黄某某刮倒,致黄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灌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后认定:吴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黄某某无责任。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在送检的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74mg/100ml。
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且履行完毕,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飚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8360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