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吴某某经多次传唤拒不到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无证且醉酒后驾驶赣****小车从瑞金市**镇**方向沿**路往**大道方向行驶。1时25分许,当车行驶至**路与**大道**路口右转弯时,遇胡某某驾驶赣****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东往西行驶而来,两车相撞,赣****小车碰撞穿过中央护栏,造成胡某某受伤及两车、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某某在医院等候交警处理,经现场对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40.4mg/100ml。经认定,吴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2mg/100ml。
2019年1月18日,吴某某向胡某某赔偿医药费等损失共计20452.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单、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吴某某案发后在医院等候交警处理,并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徐静
检察官助理:卢延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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