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冀******号棕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任丘市水电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沧科司鉴【2020】医毒字第04-9号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7.6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血液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报告、吴某某等人查询信息、认罪认罚动态信息表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吴某某静脉血乙醇成分检测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周力洁
检察官助理:王勇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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