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冀R****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津保南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城县阜草红绿灯路口东侧时,与前方等待信号灯通行的被害人魏某某驾驶的冀R****号小型轿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在此事故中,吴某某负全部责任。经鉴定,吴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4.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
3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证查询信息结果、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万栋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大城县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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