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351978********,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14时53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威县**乡政府南10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93.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3.书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4.其他证明材料:到案证明、户籍证明信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德华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住本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