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51991********,汉族,初中肄业,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北安市红星农垦C区**委**组**号,现住在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城**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小型汽车行至廊坊市广阳区华苑小区门口处时被廊坊市交警一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20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玉国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63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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