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东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3199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纬一路一家饭店吃饭喝酒。4月13日0时07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雪弗兰轿车(车牌号:冀GH****)从张家口市桥东区广电局出发,沿建国路由南向北行驶经过鱼儿山后街,在北环交叉口被交警三大队查获。经鉴定,吴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2.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做津天永[2020]毒物鉴字第525号鉴定意见书;
4、试听资料:查获视频、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为152.25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师丽丽
检察官助理:吕 晖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 15321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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