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故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3029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故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继续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15时许,吴某某驾驶鲁N*****号小型轿车沿故城县郑口镇众城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其进行检测,结果为155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故城县医院进行血样采集,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所送的吴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00.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登记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单、被告人户籍证明信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光盘壹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汝涛
检察官助理:李志在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地。
2.公安侦查卷壹册、检察起诉卷壹册。
3.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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