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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清县院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5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现住河北省永清县。2017年11月23日,被告人吴某某因使用伪造的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吸食毒品,被永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永清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14时10分许,无证驾驶人吴某某酒后驾驶冀R7****号小型轿车,沿永清县廊涿高速连接线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公路东侧的树木相撞。经检测,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1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吴某某的供述;

2证人证言:陶某某、邢某某的证言;

3鉴定结论: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4书证:驾驶证查询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广花

2020年9月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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