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94********,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镇**村**路**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镇吴家屯**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石家庄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新华区北二环高东街处时,被新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吴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8.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静香
检察官助理:邱鹏宇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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