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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45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204221968********,汉族,群众,高中文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村**号,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1日21时36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停放于维明大街路东侧的苏D*****号奥迪牌小型轿车突然启动与驾驶电动车沿维明大街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处的杨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吴某某驾驶车辆继续沿维明大街由南向北行驶与路东侧设置的机非隔离护栏碰撞,护栏与停放于维明大街路东侧的张某甲所有的冀A*****号、贾某某所有的冀A*****号、史某某所有的冀A*****号、高某某所有的冀A*****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吴某某驾驶车辆继续向北行驶冲撞道路中心隔离护栏后,驶入对向车道,与刚刚停车还未熄火的张某乙驾驶的冀A*****号宝马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张某乙车辆侧移,与停放在维明大街西侧恒大华府门口的马某某所有的冀A*****号、寇某某所有的冀A*****号两辆机动车发生碰撞。事故共造成八辆机动车、一辆电动车受损,杨某某和吴某某二人受伤。经检测,吴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252.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吴某某供述,证人杨某某、张某乙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天网及执法记录仪视频,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到案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景辉

                               检察官助理:吕淑昆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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