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5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现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部队家属院,个体经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21时左右,被告人吴某某驾驶冀C****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山海关区东水关立交桥路段,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秦皇岛市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鉴定人吴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62.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彦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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