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51984********,汉族,高中肄业,住登封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5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5日被登封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1日零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豫A0****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登封市卢店镇民族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振兴路交叉口路段时,被登封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吴某某的静脉血液中血醇含量为110.98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8000-1万元,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页无正文)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梁书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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