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诉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901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路**段**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23是55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川******号小型轿车行经泸州市龙马潭区红星路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撞向道路中央隔离护栏,造成护栏、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群众举报,吴某某被交警在事故现场附近查获,随即被带至泸州市龙马潭区中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定,吴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77.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兰平
2020年4月13日
附:
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184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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