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23时31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浙G****小型轿车从排岭新村往兰溪老城区方向行驶,途径兰溪市兰江街道金角路与李渔路路口处,被民警查获。经呼气测试,结果为220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结果为2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接警单详情、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检测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通知家属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
2.证人蒋某某、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资料调取登记表、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宏伟
(院印)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频光盘1张,笔录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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