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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二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8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滴滴司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街道**村**号,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村**幢**号。曾因嫖娼于2019年3月15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20年1月30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1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23时31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浙G****小型轿车从排岭新村往兰溪老城区方向行驶,途径兰溪市兰江街道金角路与李渔路路口处,被民警查获。经呼气测试,结果为220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结果为2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接警单详情、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检测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通知家属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

2.证人蒋某某、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资料调取登记表、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宏伟

(院印)

年三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频光盘1张,笔录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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