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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二部刑诉〔2020〕153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01199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中共党员,****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乡**村**号,现住宁波杭州湾新区**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7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赣E8****号小型轿车,沿慈溪市长河镇芦庵线由南往北行驶至长河中心卫生院附近时,与行人苟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苟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疏忽大意,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苟某某外伤致脑挫裂伤,此伤构成轻伤一级;外伤致蛛网膜下腔出血,此伤构成轻伤二级。经检测,被告人吴某某的呼气酒精含量为90mg/100ml;经理化检验鉴定,其血液中即时乙醇浓度为89mg/100ml,属醉酒状态。

到案后,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已和被害人苟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已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表、车辆信息表、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及从宽处理建议书、病历资料、提取血样登记表、抽血照片、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记录表、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共党员涉嫌违法犯罪案件通报表、人口信息等;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检验报告;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视频、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造成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可以酌定从重处罚;但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慧敏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在宁波杭州湾新区**路**号居所候审(联系电话:1804673****)。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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