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862号

被告人吴某某,无别名,男,现年44岁,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5********,籍贯:浙江苍南县,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现居住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幢**单元**室。单位及职业:中国美院**院设计师。因本案于2020年3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夜间,被告人吴某某在醉酒后驾驶其本人的浙AT****号牧马人牌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 21时05分许,当其驾车在本市西湖区文一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崇仁路口处时,因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行驶中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致使车头与前方同向遇红灯停车的由葛某某驾驶的浙A8****号别克牌小型轿车尾部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辆机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浙A8****号驾驶员葛某某立即拨打电话报警,被告人吴某某随后被赶至现场的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湖大队民警查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酒后驾驶,经呼气试酒精测试结果为235MG/100ML,后被告人吴某某在浙江省立同德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了血液,经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确认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8 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此事故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一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楼旭明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311673****。

2.侦查光盘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