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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刑诉〔2021〕162号 

 被告人吴某某,性别: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重庆市开县**乡**村**组**号,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2020年10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6日延长羁押期限至七日,2020年10月2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2021年1月7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6时35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的小型轿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广场B1地下停车场行驶时撞击墙角和相关设施发生事故,后驱车逃离行驶至地面道路于浦东新区**路**弄门口道路上停车,民警巡逻经过时接群众举报,将被告人吴某某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7mg/ml,属于醉酒;事故造成物损合计人民币4,201元。

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吴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其发现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欲驾车遂进行劝阻,但对方不听劝阻仍驾驶机动车、在撞击地下停车库墙面后驾车逃离,后其向巡逻民警汇报的情况。

3.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处理其他警情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涉案机动车并将车停放于浦东新区**路**弄门口,后将被告人吴某某依法传唤的经过。

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7mg/ml,属于醉驾。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事故现场情况。

6.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及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车辆保险单,证实被告人吴某某所持驾驶证件及所驾车辆均真实有效。

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

8.物损评估意见书、事故车辆勘估表、受损物品、设施勘估表、物损照片,证实事故造成苏******小型轿车直接物损为人民币4,001元,造成墙面修复直接物损为人民币200元,合计物损人民币4,201元。

9.收据,证实被告人吴某某已赔偿**广场地下停车库墙壁修缮损失。

10.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道路监控视频,证实本案案发情况及被告人吴某某的到案经过。

11.全国常住人口查询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吴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二个月十日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文菊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70809****。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函》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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