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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82********,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居委会**宿舍区,现住万宁市**农场**宿舍区,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6日01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无证驾驶琼A5****号牌小型轿车,在**东线**墟**号门口前处,与由郑某某驾驶的琼C8****号牌重型仓棚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民警在万宁市人民医院对吴某某抽血后送往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酒精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233mg/100ml(试管号:50000038****)达到国家行业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查获经过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无证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俊剑

                                               书  记  员 王  琳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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