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琼A5****的黑色雅阁牌小型轿车,当车辆行至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与东营环路十字路口处,追尾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琼A3****白色名爵牌小型轿车。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下车与黄某某协商处理,黄某某闻到吴某某身上有酒味后,便打电话报警,接警民警到场后,将被告人吴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抽取血样并聘请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吴某某血样进行鉴定,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血样中有乙醇含量浓度为166mg/100ml。
经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吴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某无责任。案发后,吴某某赔偿黄某某的损失,取得黄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证明、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事故谅解书;2.郑某某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供述;5.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两个月,可以判处缓刑,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承山
书记员:陈佳佳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现住于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号,电话1512075****。
2.案卷材料壹册、讯问视频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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