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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刑诉〔2021〕5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031992********,汉族,本科文化,海南**建材有限公司销售总监,安徽省安庆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栋**房,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湾**期**号楼**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金贸中路半山花园丁某某家里吃饭喝酒结束后,准备回家,在饮酒后的情况下独自驾驶琼A1****小型轿车途经金龙路、玉沙路、国贸路,当行驶至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光大银行门前路段时,因喝了酒,加上下雨道路湿滑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偏左撞上路边护栏和树木,后被巡逻民警发现,随后,事故民警也到达事故现场,民警发现吴某某有酒驾嫌疑,当场依法对吴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98mg100ml。接着,民警依法将吴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一楼门诊部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证实其血样中有酒精含量浓度为145mg/100ml。经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吴某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4.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其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可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香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家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湾**期**号楼**房,联系电话17372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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