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镇**村**村**号。因危险驾驶嫌疑,深圳市公安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局于2020年2月6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 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深圳市公安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粤BLG****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深汕特别合作区深汕大道(324国道)758KM+950M处,与前面正在等候交通灯的粤B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其本人受伤,该二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吴某某被公安人员查获。经认定,吴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牵引车驾驶人朱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经鉴定,从吴某某血液检材中检测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24mg/100ml;朱某某血液检材中未检测出乙醇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身份查询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吴某某病情简介、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广东天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广东广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执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志敏
(院印)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保证人叶某丙,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2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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