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239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31986********,仫佬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屯**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屯**,工作单位深圳市**有限公司。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1月23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6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交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0时08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桂MRF****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107国道辅道松岗街道办公交站台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吴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9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6.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文静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暂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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