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盐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政治面貌系群众,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111231989********,驾驶证号码为4111231989********,准驾车型为C1,高中文化,户籍地为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镇**村**号,现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永安**街**宿舍,工作单位为**服务有限公司。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9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被本院依法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深圳市盐田区东海道客家食府吃饭喝酒后驾驶粤BF*****号车来到盐田区海鲜街,让同事邓某某帮其驾车到到罗湖区东方红KTV继续唱歌饮酒,结束后由代驾司机驾驶该车搭载吴某某、林某某、邓某某等人回到盐田区保安服务公司。2020年9月26日2时42分许,吴某某驾驶粤BF****号车离开盐田区保安服务公司,行驶至东海道永安北一街红绿灯路口斑马线上停车睡觉时被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吴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2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液酒精含量188.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前科查询材料,报警卡、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抽血告知书、当事人需抽血检验通知家属记录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笔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情况、情况说明;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3.证人黄某某、罗某某、林某某、邓某某、青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粤华大[2020]毒鉴字第0534号广东华大医物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告知书;5.辨认笔录:证人黄某某、罗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录像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在具备监管条件下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红霞
检察官助理 胡昕然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联系电话为1893806****,保证人柳某某联系电话为1371521****;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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