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48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养殖户,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10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07 月15 日20 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京N****5号“奔驰”牌黑色小型越野客车沿仙桃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道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吹气检测,吴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5.1 mg/100 mL。后吴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同月29日,吴某某被民警传唤至仙桃市公安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吴某某被查获的视频资料;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兆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72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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