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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诉〔2019〕47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231994********,汉族,半文盲文化,个体户,咸宁市崇阳县人,住崇阳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11时,被告人吴某某到**园朋友家吃饭,喝了三、四瓶啤酒。1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鄂L*****两轮摩托车,沿**线**大道由西往东行驶,途径咸和线**KM+**M处时,与逆向行驶的邓某某驾驶的鄂L*****两轮电动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被交警查获。经法医鉴定,被告人吴某某体内的乙醇含量为117.18mg/100ml,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坦白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宗晔

2019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号码:15272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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