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建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5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住建始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11时许,被告人吴某甲酒后无证驾驶号牌为鄂Q****1红色二轮摩托车从本县**乡**村**组其家中出发,沿龙高线往**村方向行驶,车辆行至**村**组**线3公里800米处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检验,吴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吴某乙的证言;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恩州)公(司)鉴(理)字(2020)522号检验报告;4.呼吸检测结果照片、摩托车照片、现场示意图、方位图、中心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5.视频光盘一张;6.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嫦青

检察官助理:刘玉娟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建始县**乡**村**组,联系电话15997734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