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79********,汉族,出生地、户籍地湖北省**市,大专文化,住湖北省**市**街道办事处**街**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鄂K2****小型普通客车,从**市**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小天桥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吴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58mg/100ml。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9.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书证;2.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昌琼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市**街道办事处**巷**号,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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