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二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83********,汉族,小学肄业,务工,出生地江苏省徐州市,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镇**村**组**号,现住钟祥市**镇**号。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1月17日被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9日20时12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H****3的小型汽车,从钟祥市郢中镇东岳种畜场沿311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分当线133公里+200米处九里回族乡九里小学门前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鉴定,吴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8.78mg/100ml。
被告人吴某某经传唤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鄂H****3小型轿车等物证;2.被告人人口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 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吴某某被查获及抽血过程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伟
检察官助理:金瑞雪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072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