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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021969********,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住黄石市**路**号**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8月3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黄石港分局,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20时5分,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号牌鄂B*****小型轿车行至**路段被交警查获。经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8mg/100ml,民警依法带到黄石爱康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鉴定,吴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6.47mg/100ml

被告人吴某某现场被查获,后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3.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鄂黄石求实联合鉴[2019]毒鉴字第46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建华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取保候审在黄石市**路**号**单元**室,联系电话:13995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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