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刑检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2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非××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宜章县玉溪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晚8时20分许,吴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湘*****号摩托车沿南关街向南京路方向行驶,在接近交叉路口处时,与他人发生争执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吴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54.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贰份,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仪器检测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湘学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5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现场截图,酒精测试结果截图,抽血执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吴某某处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邝军强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9973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证人名单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