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7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30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晚,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沿平汝高速从攸县酒埠江镇驶往攸县县城。21时9分许,行至平汝高速攸县**收费站时,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株洲支队攸县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器检测,吴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12mg/100ml。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08.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检查笔录、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晓鸽
检察官助理:何李瑶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_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叁册,起诉书正副本拾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