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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67********,汉族,小学教育,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衡东县草市镇江**村**组**。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4日13时40分,被告人吴某某在衡东县草市镇街上一榨油坊喝酒后驾驶湘******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后沿乡村公路自衡东县**镇方向往**镇**村方向行驶,行驶至草市镇江**村**组地段,被告人吴某某驾车侧翻在道路上并致身体受伤,被路人报警并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吴某某驾车行驶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16.08mg/100ml。

2020年12月6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接受询问时如实供述了犯罪罪行,2021年1月13日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受伤照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但案发后坦白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文爱梅

2021年1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本院已委托衡东县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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