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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通检刑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311971********,侗族,初中文化,务农,中共党员,**镇***村主任,户籍地及住所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2020年7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教师新苑杨某某家吃饭并饮了酒,当晚2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湘NFZ***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双江镇福乐多广场出发,当行驶至友谊街一弯道下坡路段时,所驾车辆左侧后轮位置刮擦到停靠在道路右侧让行由当事人武某驾驶的湘NBZ***小型普通客车左侧后轮位置,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吴某某未察觉继续驾驶车辆回了家。经当事人武某报警,23时许,民警将被告人吴某某电话通知至交警队接受调查,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酒精测试结果为123.5mg/100ml, 而后将其带至通道侗族自治县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进行抽血留样, 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查询违法犯罪及盗抢车辆记录证明材料、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图及现场指认照片、当事人身份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损害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证人武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系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智

检察官助理:朱建奇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2****** 。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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