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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3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遂溪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21时54分,被告人吴某某无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G8****的二轮摩托车从湛江市麻章区往遂溪县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湛江市麻章区***省道**村路段时,被交警麻章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吴某某血样中的乙醇浓度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117.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酒精吹气检测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辨认照片;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公茂

                                               检察官助理 许凤芬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号码1511357****。

2. 卷宗叁册,证据目录壹份,视听资料光碟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证据开示清单》、《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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