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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枫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0196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21时左右,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UK****的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至潮州市枫溪区**路凤新路口潮州市枫溪区新风路凤新路口时,被在该处执勤的民警查获,后被带至医院抽取血样备检。

经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Ethanol)成分,含量为149.6mg/100ml。

被告人吴某某经电话通知于2020年5月14日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相关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检验报告;

5.勘验、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苏俊熙

                              2020年1229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证人(鉴定人)名单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3.量刑建议书9份随案移送。

4.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5.涉案物品: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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