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251968********,汉族,初中毕业,中共党员,户籍地河南省登封市**镇**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3日14时15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豫AB****小型轿车,沿登封市徐庄镇乡村道路兴峪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徐庄镇徐庄中心市场路段时,被登封市公安局交警六中队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吴某某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7.15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可以缓刑,并处罚金10000元,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苗永清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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