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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住盘州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9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吴某某驾驶云**轿车行驶至亦资街道办阳光医院对面(上端线2462公里+700米)处时,与罗某某驾驶的云**号轿车相撞。造成云**号轿车驾驶人罗某某受伤及二车不同程度损害的道路交通事故。吴某某涉嫌酒后驾车,公安民警将吴某某带至医院依法提取了吴某某的血液样本。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血液中定性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7.03mg/ml。经盘州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某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吴某某的血样;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陈述;4证人证言:李某某、鲍某某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使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从重处罚情节,应从重处罚;具有人员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罚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在拘役一个月量刑,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家金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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