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公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户籍地均为柘荣县**路**号,住柘荣县**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于同年3月17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7日22时49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冀******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柘荣县双城镇上桥路上城村委至英华幼儿园方向行驶,途经上桥路与河滨东路交叉路口路段,被现场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冀******号小型普通客车照片。
2.被告人吴某某户籍证明、柘荣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胡某某证言。
4.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
5.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柘荣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国静
2020年3月20日
检察官助理:林家栋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1506****。
2.案卷材料壹册。
3.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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